[解答] (1)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,必须按照公文管理法规的统一规定使用,不能乱起名称。法定公文的18种名称,按规定只能单独使用,不能加以合并。因此,目前在一些单位所制发的公文中出现的“请示报告”、“意见报告”、“告示”等,就是把两个不同的文种名称合并在一起使用,这种随便给公文文种起名的做法是不严肃的。. f1 l- E9 ^" H3 T
(2)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,要依据制文机关的权限加以选用,不可超越职权。公告,只有党和国家的高级管理机关才有资格使用,其发文机关的级别较高。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,有些单位在行使招生、招干、征文、迁址、开业等职能时,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滥用“公告”的做法。就实质而言,是一种侵犯党和国家权力的越权行为。 7 Y( b1 N% w' g. F- J2 E$ F J( A g(3)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,要依据行文的关系加以选用,考虑到与收文机关的组织关系。收文机关是上级组织的,只能采用“请示”、“报告”、“意见”等;向下属组织进行发文时,一般应选用“通知”、“意见”、“决定”、“决议”、“通报”以及“会议纪要”等文种名称;向平级单位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时,主要应使用“函”。) J7 j- D& L8 g
(4)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,要考虑发文的具体目的与要求。例如向上级行文,目的是向上级要钱、要物、要人员、要编制、要政策、要办法等,就应用“请示”或“意见”;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的,则可用“报告”。' Z7 R* i1 D; E2 O